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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曲检刑刑诉〔2020〕93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3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白某某等人在曲周县南开街晋食客削面馆吃饭、喝酒,之后到建设街北海洗浴洗澡。冯某某因饮酒过量睡着,李某某、李某甲、白某某等人将冯某某从北海洗浴1楼抬至2楼休息厅休息。其间,李某某称冯某某戴着金项链睡觉不安全,要摘下来后放到洗浴中心前台。随即,李某某将冯某某的黄金项链摘下,但并未放到北海洗浴的前台,而是放到了其本人裤子口袋里。李某某在北海洗浴休息1个小时左右,于12日凌晨自行带该黄金项链从北海洗浴离开,回到龙都酒店,以两千元价格将该金项链抵顶给他人。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9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4.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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