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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英德市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陆某甲系朋友关系,李某某经常至陆某甲经营的位于英德市英城**路**店闲聊,有时帮忙送货或看店。2020年7月底至8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陆某甲店里闲聊时,多次趁其他人不注意时,借去店里卫生间上厕所之机,把店里仓库的香烟放进其双肩背包内盗走前后作案十次,共计盗窃了11条黄色盒装芙蓉王牌香烟和1条红色硬盒装中华牌香烟。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1月4日出具的粤烟计[2019]2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硬盒芙蓉王牌香烟为250元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统一批发价为450元一条。合计总价值为3200元。2019年8月9日,陆某甲发现李某某盗窃其店内香烟的事实后,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陆某甲财产损失,取得刑事谅解。审查起诉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甲陈述;

3.陆某已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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