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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电话安排其货车管理员杨某某、铲车司机“小谭”(绰号)、货车司机郭某某等人,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泉村三组中铁十七局罗湾隧道口的洞渣堆放处,将80余吨洞渣分两车拉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泉村4组“杨沟”(小地名)处用于回填李某甲的停车场。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洞渣为玄武岩,在2019年8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20元。

2019年9月27日凌晨3时许,李某甲再次通过电话安排其货车管理人员杨某某、铲车司机李某乙、货车司机曾某某等人,到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泉村三组中铁十七局罗湾隧道口的洞渣堆放处,将洞渣分三车拉至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新泉村4组“杨沟”(小地名)处李某甲的停车场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后经过磅称量,三车洞渣共重182.98吨。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洞渣为玄武岩,在2019年9月2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477元。

李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

(院印)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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