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长兴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庄组**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幢**室。2000年7月因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约同事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其拖运电瓶车,后二人至本区**镇**造船厂4号门东部生活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内,将三名被害人停放于该处的三辆电瓶车分三次利用张某某驾驶的汽车运至被告人位于本区**镇**村**号的暂住地。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前科劣迹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的确定、到案经过、到案后的供述等概况。
3.搜查笔录及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警方在本区**镇**村**号**幢**室、**室;**镇**村**号**幢**室,查获并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藏匿于上述地址的涉案电瓶车,后发还给被害人。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某对李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5.《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违法嫌疑人刘某某因窝藏被盗电瓶车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6.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3辆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证实2019年11月13日20时30分许,其接被告人李某某电话后至被告人家中,后将被告人家中停放的号牌为8200995的黑色酷顺牌电瓶车骑回自己位于本区**镇**村**号**幢**室的家中。
8.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证实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一辆号牌为7391544的银灰色新本冈田牌电瓶车放于其位于本区**镇**村**号**幢**室的家中。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3日18时40分许,其接到被告人李某某电话后至**船厂4号门东部生活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帮忙装运电瓶车。其与李某某分三次将被害人停放于该处的电瓶车装运至李某某位于本区**镇**村**号的暂住地。
10.被害人胡某某、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照片辨认,证实2019年11月13日7时许,其将电瓶车上好锁停放于**造船厂四号门东部生活区正门对面后去上班,当天21时许下班后发现电瓶车被偷。经辨认,三名被害人被盗电瓶车的车牌号分别为:8189457、7391544、8200995。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彩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次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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