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路**弄**号**室。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1588号爱琴海购物公园1LA区A02冠茶奶茶店边休息区,趁被害人范某某不备,窃得其放置于休息区长条形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77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虹莘路路口东南角,趁被害人赵某某醉酒之际,窃得其放在身边花坛上的价值人民币1059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

2020年8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先锋街66号江湖酒肆店门口,趁被害人孙某某醉酒之际,窃得其身边价值人民币4124元的IPHONE牌手机一部。

2020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吴中路1099号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黎某某醉酒之际,窃得其放在桌上的单肩包一个,内含价值人民币465元的OPPO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等财物。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分别发还给四名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范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范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黎某某。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的价值。

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本案案发经过。

5.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现场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同一人。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经过。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_检察官奚亚一

检察官助理吕悠悠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