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4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2012年0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0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0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上蔡县**镇**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醒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4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累犯之外的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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