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乡**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至丹阳市**区**村、**村、**村等地,采用乘隙推车的手段盗窃6次,分别窃得电动自行车6辆。经鉴定,其中3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60元,其余3辆电动自行车无法核价。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丹阳市**区**村**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方某某的浦发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2.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丹阳市**区**村**号院内,盗窃被害人路某某的金邦牌电动车一辆,该车无法核价。
3.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丹阳市**区**村**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金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该车无法核价。
4.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丹阳市**区**村**号院内,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欧派牌电动车一辆,该车无法核价。
5.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丹阳市**区**村**号过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60元。
6.2020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丹阳市**区**村**号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0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路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亚军
检察官助理 李会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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