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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文盲,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街道**路**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翻入会泽县金钟街道龙潭社区9组张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尚未盗得财物即被张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聂某甲、聂某乙的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李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米邦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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