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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至巧某某******社,趁周围无人之机翻院墙进入李某甲家中实施盗窃,李某某正在翻院墙时被他人发现,后李某某在李某甲家卧室内翻找钱物时被李某甲和周围群众围困李某甲家中,随后李某甲电话报警,李某某被巧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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