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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用砖头将被害人家中厨房窗户玻璃敲碎,之后打开窗锁后攀爬入室,将被害人摆放在家中客厅鞋柜上刺绣布袋中的600元现金、卧室内一黑色单肩包中9包价值207元的“珍品”云烟、一包价值60元的“印象”云烟盗走,价值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3)抓获经过;(4)情况说明;(5)价格认定结论书;2.失主的陈述:(1)保某某的陈述;(2)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喻某某的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2)提取物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石公司鉴(痕检)字[2020]001号手印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另外,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高丽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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