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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011979********,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永丰镇绿荫社区居民委员会海口**村**号**号**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路公交车从昭阳区前往**镇**村,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左边裤包内的一部黑灰色中兴手机盗走,被刘某某当场发现,并在李某某的裤包内搜出被盗手机。经昭阳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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