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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8〕2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楚雄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楚雄市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到楚雄市**巷“**茶室”打麻将,李某某在茶室玩到次日早上6时许,乘茶室里没有人,将茶室烟机里的软“大重九”香烟10包、“印象”香烟10包、硬“中华”香烟10包、“软珍”香烟10包、玉溪和谐香烟10包盗走后,以12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楚雄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2750元。

2、2018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司职工宿舍内,盗窃了人民币3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茹

2018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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