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2000********,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蒙某市大树寨“四季花城小区”建筑工地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于此的一辆红色云******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KJ2K0001830,发动机号:NS009125)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329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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