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5********,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蒙自市**镇***村一农户家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浅银灰/亚光黑色的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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