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2000********,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蒙某市大树寨“四季花城小区”建筑工地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于此的一辆红色云******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KJ2K0001830,发动机号:NS009125)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方式1329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