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车牌:皖A970H2)串至六枝特区九龙城出口处以借电话的方式,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机,将杨某某的一部宝石蓝颜色的VIV0X27型手机骗走后开车逃离,之后通过杨某某手机将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7398元盗走。并将杨某某手机变卖。2019年12月27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杨某某被盗手机价 值2513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车牌:皖A970H2)串至惠水县城区以借电话的方式将卢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2080元钱通过消费方式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扣押清单、前科材料、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销售发票手机短信、支付宝账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通知书。5.搜查、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讯问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作案时驾驶的交通工具轿车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作案时驾驶的交通工具现暂扣于六枝特区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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