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01221999********,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托克托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托克托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13日21时至1月14日9时间,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大盛魁超市西面永和豆浆巷内的**站,盗窃现金4000元;
2、2020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四小巷内**饭店,将饭店玻璃门把手拧烂,没有窃得物品;
3、2020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四小巷内**饭店,将饭店破璃门把手拧烂,没有窃得物品;
4、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四小巷内**饭店,将饭店玻璃门把手拧烂,没有窃得物品;
5、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四小巷内**饭店,将饭店玻璃门把手拧烂,没有窃得物品;
6、2020年2月16日凌晨1时至2时间,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四小巷内**饭店,盗窃现金1300元;
7、2020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四小巷内**饭店,将饭店玻璃门把手拧烂,没有窃得物品;
8、2020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南坪商业街**饭店,盗窃现金130元;
9、2020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县政府西面的**门市,盗窃现金200元;
10、2020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云中北路**门市,盗窃现金236元和一盒硬苁蓉香烟、一盒硬中华香烟;
11、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14分,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电力宾馆楼下的**门市,盗窃现金500元和一部三星W2015手机;
12、2020年3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窜至托县双河镇荣达小区西侧的**门市部,没有窃得物品。
经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盗窃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8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财物总价值共计人民币6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共计人民币66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耀东
检察官助理:鲁新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2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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