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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号保安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港微型消防站办公室内,在被害人邢某某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邢某某手机支付宝扫码支付两笔款项给他人,共计人民币452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2.书证:悔过书,邢某某手机支付宝交易详情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考勤表、员工入职履历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 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支付宝调取证据光盘,鉴定意见附件光盘,执法录像;9.其它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110接警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052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光盘十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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