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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93********,朝鲜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门**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至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生活区宣品阁足疗店内,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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