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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99********,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社区**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男,20岁)索尼牌PS3 2112A型游戏机一台等财物,经鉴定,涉案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66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公寓**房间内,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女,19岁)TOPOSH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等财物,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31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赫

检察官助理:周杰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 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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