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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兴农镇****组,住北安市**小区**号楼**平房。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外出捡垃圾步行至北安市兆麟区东三道街百老泉门前,发现被害人任某某放在此处的黑色东风牌商务车副驾驶车窗未关,趁车内无人将副驾驶位置黑色手提包盗走逃离现场,被盗手提包内装有1台笔记本电脑和4部手机。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在李某某处起回返还给失主任壑。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927.11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被害人陈述:任壑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北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北安市公安局对盗窃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丽 

检察官助理张  彪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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