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032000********,初中文化,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系十堰市“**酒吧”员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公寓”酒店****房间内,趁与其共同住宿于此房间的被害人王某某(别名韩某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某放于枕头下的一部vivo牌X27型手机(8+256G)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9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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