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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李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市**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强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万达广场金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饶某某放在其女友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苹果牌XR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99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强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万达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现场监控录像;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李强的供述与辩解;

6.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29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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