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吴某甲、吴某乙(15周岁)等人经共谋,欲驾驶两辆助力车到古田县城区商铺实施盗窃,并决定由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着手行窃,李某某和陈新铭寻找作案目标、运送赃物。次日凌晨,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到古田县城东街道中天广场附近,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创新牌男式摩托车,价值5200元。之后又到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陈某乙、雷某某、魏某丙、魏某丁、周某某等人商铺内,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4600元(币种,下同),硬中华、锋芒、红狼、乘风等香烟若干,价值共计4671元,一部iPhoneXR手机,价值4320元。作案后李某某、陈某甲等人共同挥霍赃款,并把部分香烟藏放于朱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大坝村大坝街110号的住处。
同月26日,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榕宾馆328号房间内抓获李某某等人,追回被盗摩托车、手机、部分香烟并返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到案的摩托车、手机、香烟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物品返还清单、监控截图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陈某乙、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8.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87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雪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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