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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5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现住台州市路桥区上保某某55-1-201室。均因盗窃或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8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6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3年4月23日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5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0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4月14日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八百元;于201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东山头集市,趁被害人陆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裙子左边口袋的1部蓝色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17元。

2、2020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镇西路集市,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婴儿车后面口袋内的1部金色VIVO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67元。

2020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椒江区葭沚中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时从其身上查获王某某被盗的金色vivo手机1部,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

    1.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购买手机信息照片、发还清单、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5.现堪笔录、搜查笔录、照片;

6.视频监控光盘3张、视频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扒窃他人财物2次,价值人民币13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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