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8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幢**室。2016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于2020年11月9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菜市市场内,将被害人伍某某放在挎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被民警现场抓获后将100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75512****。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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