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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4月10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6时许,在位于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牵手网吧内,趁周某某在网吧座位上熟睡之机,将周某某放在电脑桌上1部蓝色华为牌移动电话盗走。破案后,被盗物品被追缴返还失主。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55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李某某上网记录;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二)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检查笔录;

2.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被盗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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