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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汽车美容服务部,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淄川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淄博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卷大众原厂“龙膜”牌太阳膜、1卷“康得新”牌太阳膜、1台280C型CD机、27台280型CD机。经鉴定,涉案物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孙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凤英

检察官助理:李美玲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联系方式:1510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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