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李**,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04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火车站华电小区****,因涉嫌盗窃罪,政治面貌:群众,有前科。
被告人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07月06日立案侦查,2018年07月08日被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被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0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到环疆商贸城一楼购物时,看见一衣服店内无人,便溜至该店内,悄悄将店内一个黑色斜跨包盗走后,将黑色斜跨包带回家中,把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8513元现金和化妆品(包和化妆品鉴定价格691元)等物,其害怕被他人发现,就将黑色斜挎包藏在厨房柜子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赵*的报案材料、收条、谅解书,喀什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取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在环疆商贸城一楼购物时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合计9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被告人李**属于累犯,建议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积极退赔赃款、认真悔过,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连昕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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