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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蓬溪县********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李某甲、任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西南石材城,盗走褚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挡车球30个。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前往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3981******;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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