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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段**营业厅上班,被害人杨某某在营业厅办理“**”业务,李某某用其本人手机帮助杨某某开通后,从9月中旬至10月中旬,李某某将杨某某绑定的“**”账户的**银行卡(尾号*********)资金先移至母亲王某某“**”账户,再从王某某的“**”账户提现至李某某**银行账户(尾号********),先后盗取被害人杨某某“**”内账户资金332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杨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单元**楼**号家中,收到其绑定“**”的银行扣费信息后发现其“**”账户被盗刷,遂报警。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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