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17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3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9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垫江县**镇**店内,趁被害人左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门市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藏匿于附近草丛。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04元。
2019年11月10日,李某某在垫江县澄溪镇富华新城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起获了盗窃的VIVO手机,民警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
5.盗窃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琳浩
检察官助理:刘斐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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