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园**排**号。1977年3月因斗殴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79年12月因非法携带火枪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82年9月因偷窃被治安拘留十日;1985年5月因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被治安拘留七日;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因犯包庇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25日解除劳动教养。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世纪华联超市内购物结账时,趁收银员叶某某疏忽之际,将被害人叶某某放置于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牌银灰色手机盗走。
2019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爱情码头KTV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地的一辆车牌号5723426黑色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8元。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圣贴斯珠宝店购买珠宝,在试戴珠宝的过程中,趁销售员不备之际,将一枚试戴的金镶玉戒指窃取。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戒指价值45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天津公安南开分局民警在天津市西青区**园**排**号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及金镶玉戒指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
检察官助理:廖林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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