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街**路**小区**号楼**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街**路**小区**号楼**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0年2月1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3月19日在武清区开发区**道**号**仓库内,盗窃被害人**有限公司的电动平衡车两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平衡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598元。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盗的两辆电动平衡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该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光盘1张等;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街**路**小区**号楼**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材料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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