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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7********,汉族,文盲,住河南省伊川县********号,被告人李某某于1999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7日, 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1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于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0时许,在孟津县**镇**广场西南角路边,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旗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85元。2020年4月7日15时许,在伊川县**镇**街**超市门口,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偷车工具将陈某某的金彭牌银白色三轮电动车偷走。经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市场价为3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及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各一份;6、被告人李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7、李某某所使用盗窃工具自制改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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