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7月7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倪某某、宋某某、莫某某、任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顾某某(未满16周岁)预谋分成二组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区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行窃,一组由李某某和宋某某、倪某某到瑞丰家园小区北门附近行窃,另一组由莫某某、任某某、顾某某到宜居家园小区附近行窃。后宋某某在瑞丰家园小区北门附近发现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未锁车门的白色雷诺SUV越野车(车牌号为宁E****),由宋某某驾驶拉乘李某某、倪某某将该车开走,并将车上的1条价值110元的白沙精品二代香烟盗走。被盗香烟被李某某和倪某某、宋某某分赃后吸食。随后,宋某某开车将莫某某、任某某、顾某某接上,六人将车内的2800元现金盗走,分赃得款挥霍,后将该车停放到原处。
2.2020年5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莫某某、任某某预谋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区通过拉开车门的方式行窃,三人到中卫市火车站西侧附近,将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大众轿车的车门拉开,把车内的4020元现金和7盒价值105元的红塔山细支传奇香烟盗走。被盗现金被三人挥霍,被盗香烟被三人分赃后吸食。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宋某某、莫某某、任某某、顾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赔偿姚某某人民币4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作案2起,价值70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舜坤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22625****。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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