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园景天下**栋**室。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快递物品看管不注意时,多次到利辛县奥林清华小区、园景天下小区、金域华府小区、嘉和月亮湾小区的快递存放处将王某某、邑某某等人的十五件快递物品盗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473.45元。
另查明,被害人被盗物品已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4月3日
附:
1.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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