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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德市**镇**村**岗**号,住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诶高人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西外环路的“**盆景植物园”苗圃,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苗圃内一盆兰草盗走,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盆兰草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日月商城“**艺馆”店门口,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店门口的黄山松盆景内的一块灰白色太湖风景石盗走。

3、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日月商城对面的“**苗圃”,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苗圃外路边的一颗月季树盗走,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月季树价值人民币180元。

4、2020年3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德市桃州镇怡港大酒店西门花坛处,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花坛上面的一个紫砂花盆盗走,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花盆价值人民币38.5元。

5、2020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德市**镇**商城**-**-**栋住宅门口,趁夜深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倪某某放在家门口的一棵金钱榆树盆景盗走,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盆景价值人民币9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频监控;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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