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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 3404021985********,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无业;2019年7月8日,因盗窃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病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田家庵区港口**路“**二手电机店”,盗窃被害人陶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三台电机,变卖得赃款300元。

2、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窜至田家庵区**路,盗窃被害人年某某放在店门口的两台电机,变卖得赃款400元。

3、2019年6月12日夜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前妻李某甲(暂未归案),驾驶电动车窜至大通区**镇**银行后一小区内,趁四周无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鲍某某的白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697元。

4、2019年8月28日夜间,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大通区**镇**小区内,趁夜间无人时采用砸破车前盖、接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马某某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鲍某某等人的陈述;

4. 鉴定意见;

5.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代理检察员:吴照华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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