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2户,农民。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于2019年4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牛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街上十九处地点,盗窃他人花盆53个及盆内绿植20株。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花盆及绿植认定价格为1052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利用夜间无人之际,在**五十米路口北侧佳佳美装修店门口、**五十米路口北侧俊李修车店对面、**五十米路口北侧贾玉玲家门口、**五十米路口东一百米快递店门口盗窃花盆及绿植。
2.2019年4月25日凌晨,李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中学南侧开发区内千足缘鞋业门口、美的厨卫店门口、移动公司代办点门口、宽居厨卫门口、心意缘窗帘店门口、金玉缘喜铺门口盗窃花盆及绿植。
3.2019年4月4日凌晨,李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小学对面农村淘宝店、**中学西边皇室快捷宾馆旁馍店门口盗窃花盆及绿植。
4.2019年4月份,李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中学开发区韩某某家门口、**小学东侧门面店门口、**邮政局北侧开发区牛兰举家门口、**信用社路口、龙飞家具店对面、卫生院南侧三岔路口、**大众饭店对面盗窃店门口各类花盆及绿植。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作峰
检察官助理:杨福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2户,联系电话:1871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扣押的电瓶三轮车现保管于界首市公安局,扣押的花盆和绿植已返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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