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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11月30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0元,减刑后于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同住于肥西县紫蓬镇工业园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9月17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卢某某不在宿舍,利用卢某某放置于宿舍的手机操作其手机微信,通过卢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向该微信充值4950元,后全部转账至自己使用的微信,后将卢某某手机里相关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提醒删除。此后李某某又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同年9月27日、同年9月29日、同年10月5日、同年10月13日,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分别盗走卢某某银行卡内财物8688元、6480元、4980元、4860元、4690元。上述被盗财物共计34648元,全部被李某某挥霍。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肥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46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严处理。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伟 

检察官助理  张杉杉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关于前科的情况说明、肥西县公安局讯问笔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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