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从被害人谢某某随身所背挎包内盗窃美图手机一部,在销赃时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美图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文价认(2019)1-0155;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超慧
(院印)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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