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庙组**号,住**乡**村**庙组**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有权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进入位于寻甸县**镇的“金凯利”宾馆203号客房,将被害人刘某某遗忘在电视机下面桌面上的两个金色戒指和一串玻璃塑料手链盗走。上述财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经价格认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2742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27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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