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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3日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91113401937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口镇宋圈村76号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胜桥佳苑西区8号楼1单元502室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01年11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康力小区,从被害人胡培美胡某某家地下室内盗窃人参8盒、鹿茸片4盒。

2.2020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振兴路垦利区**路邮政储蓄银行,盗窃被害人李佳华为李某某mate9手机1部,经鉴定,认定价格为450元。

3.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黄河丽景城小区6号楼垦利区**小区**号楼,从被害人尚景泉尚某某车库内盗窃茶叶4提。

4.2020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新兴西区垦利区**区,从被害人周艳芳周某某的车内盗窃华为matebook14笔记本1部,经鉴定,认定价格为4283元。

5.2020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明珠花园小区,在15号楼被害人宋玉强宋某某家库盗窃6提茶叶。

6.2020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振兴路垦利区**路香山饭店门口,从被害人张福珍张某甲的车内盗窃手提包1个,包内有化妆品、车钥匙等物品。

7.2020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香林美地别墅区58号楼西垦利区**别墅区**号楼西户,盗窃被害人仲昭峰仲某某红米5puls手机1部,经鉴定,价格认定为350元。

8.2020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永兴小区,从被害人王国伟王某某的车内盗窃斜挎胸包1个,包内有票据和证件等物品。

9.2020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新邦金元郡小区,从被害人陈海虎陈某某车库内盗窃香烟5条和工艺画1幅。

10.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胜桥西区垦利区**区,从被害人宋守帅宋某某的车内盗窃泰山牌将军香烟3盒,在被害人赵娜赵某某的车中盗窃罐头1箱。

11.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窜至垦利区胜兴花园小区,从被害人张培农张某乙车库内盗窃贵州茅台镇原浆酒1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指认现场、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初明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附加证据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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