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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2年10月31日因猥亵儿童罪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威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威海市环翠区**路附近盗窃外卖餐一份。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至威海市环翠区**街“麻少爷酸辣粉店”门口,盗窃一辆白色嘉箭牌二轮电动车以及外卖保温箱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3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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