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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租住于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户,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非村两委成员。201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0日,本院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电话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20毫安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25元。

2、202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村**层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禚某某停放的一辆绿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20毫安超威电瓶,价值人民币270元。

3、202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家属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吉朋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30元。

4、202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付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友鸽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20毫安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5、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荆某某停放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20毫安圣嘉乐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90元。

6、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公寓**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姜某某停放的一辆木兰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12毫安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40元。

7、2020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新区**号楼**单元101户地下室门口,盗走赵某某停放的一辆飞鸽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12毫安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10元。

8、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梁某某停放的一辆粉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20毫安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90元。

9、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家属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顾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二轮飞鸽牌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20毫安超威一号电瓶,价值人民币360元。

10、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家属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徐某某停放的一辆英克莱牌二轮电动车的l组4节48伏12毫安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

11、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家属楼*号楼*单元的楼道内,盗走吴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12毫安超威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10元。

12、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家属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李某停放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12毫安苏中牌电瓶,价值人民币168元。

13、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家属楼*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杜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12毫安超威1号电瓶,价值人民币130元。

14、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花园**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神州大运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12毫安超威1号电瓶,价值人民币180元。

15、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走官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荣事达牌二轮电动车的1组4节48伏12毫安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240元。

2020年10月26日,经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电瓶进行物品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193.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报警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其放在自家楼道内的电动车电瓶被盗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盗窃的时间、地点及经过;4.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瓶的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缓刑期内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洪伟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租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5.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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