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成武县**镇**村**村**号,现住成武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成武县大田集镇“半条街”中段路东正在装修的门市内,将付某某的四箱瓷砖盗走。经鉴定,被盗瓷砖价值人民币306元。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大田集镇田集村牌坊街“百年好合”婚庆用品店二楼卧室内,盗窃床头柜上的黑色钱包(内有786元现金)时被李某乙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李某乙、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入户盗窃李某乙财物时被发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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