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济阳县**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盗窃于2017年9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9日12时38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齐鲁医院华美楼北侧非机动车停放区,盗窃失主王某某停放在于此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964元)。
2. 2018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华强商场天天向上KTV门口非机动车停放区,盗窃失主任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184元)。后于当日,以125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销赃至济南市二环北路摩托车大世界**经营部。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共计314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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