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庄**号**号楼**室)。因盗窃,于2015年9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印象城,在印象城西西弗书店内盗窃《儿童历史百科绘本》系列丛书一套。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系列丛书价值148.8元。
2.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印象城,先在印象城西西弗书店内盗窃《学校学不到的成长课》系列丛书一套。后又到印象城酷乐潮玩店内盗窃该店内猫王原子唱机蓝牙音箱一个。经物价部门鉴定,《学校学不到的成长课》系列丛书价值141.05元、猫王原子唱机蓝牙音箱价值220元。
3.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印象城,先在印象城妖精的口袋服装店内盗窃衬衫二件。后又到印象城酷乐潮玩店内盗窃亿觅牌儿童数码相机一个。经物价部门鉴定,二件衬衫价值分别为499元、369元,亿觅牌儿童数码相机价值175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盗窃物品价值总计1552.85元。所盗物品均已经追回并扣押于公安机关。2020年8月16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5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5.随案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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