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租住**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书面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索纳塔驾车,到公园道壹号北门、都市花园小区、任花园附近等处,多次使用弹弓击碎他人车玻璃窃取车内财物,盗窃价值16991元,造成车辆维修损失5477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北门盗窃事实:
(1)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式,破坏被害人李某乙哈佛H2(鲁******)左后侧车门玻璃,盗窃放置于后排脚垫处一小包,内有空调检测仪三件,经鉴定,价值6041元。破坏被害人许某某白色花冠(鲁******)副驾驶玻璃,盗窃现金1000余元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使用该卡从ATM机取款2800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式,破坏被害人吕某甲的白色尼桑轿车(鲁******)副驾驶玻璃,从车内盗取平板电脑等物品。破坏被害人施某某白色吉利轿车(鲁******)副驾驶车窗玻璃,因车内无财物,未造成财物损失。破坏被害人尹某某黑色哈佛H6(鲁******)副驾驶玻璃,因车内无物品,未造成财物损失。破坏被害人亓某某的别克君越轿车(鲁******)副驾驶玻璃,盗窃车内半条泰山心悦香烟。
2.位于营昊超市附近盗窃事实:
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三三公寓附近营昊超市对面,以上述方式破坏被害人金某某车(鲁******)副驾驶后侧玻璃,盗窃六盒泰山儒风细枝香烟等。
3.位于**路**花园附近盗窃事实:
2019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式,破坏被害人李某丙的丰田越野车(鲁******)左后侧玻璃,从后备箱盗窃8条软中华烟,其中4条藏匿在路边绿化带,另外4条卖给申某某,获赃2185元(数额共计4370元)。破坏被害人毕某某尼桑轿车(鲁******)驾驶室玻璃,盗窃车内物品。
4.位于**小区盗窃事实:
2020年1月1日至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在**小区地上车位、地下车库,采取上述方式连续破坏七辆汽车玻璃,窃取车内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破坏被害人魏某某白色北京现代车(鲁******)左后侧玻璃,未窃到财物。破坏被害人吕某乙天籁轿车(鲁******)左后侧玻璃,未窃到财物。破坏被害人狄某某510轿车后侧挡风玻璃,未窃到财物。破坏被害人吕某丙本田雅阁(鲁******))副驾驶侧玻璃,从副驾驶手盒盗取现金约1000元。破坏被害人张某某本田CRV(鲁******)后挡风玻璃,从后备箱盗取玉溪烟1条、南京雨花石烟2条,销赃获利980元。破坏被害人李某丁的东风风光580SUV(鲁******)右后侧车窗玻璃,窃取一包花生米。破坏被害人吕某丁轿车(鲁******)左后侧车窗玻璃,窃取现金800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起获作案工具和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搜查、扣押笔录;3.物证:弹弓等;4.被害人陈述:李某乙、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证言:申某某等人的证言;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金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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