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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7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小区。2003年1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左右,因为诈骗罪被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17年1月因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路过陈某某家时,发现其防盗门钥匙未拔,用钥匙开门进入陈某某家中,盗窃香烟、羽绒服、化妆品等物品一宗。经海阳市物价局认定,共价值人民币5246.00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用钥匙开门进入陈某某家中,因陈某某家中安装的监控报警,李某某未窃得物品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二、诈骗罪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帮助杨某某借贷39万元为由,让杨某某先后四次向其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本次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与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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