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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李某某(聋哑人),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村**巷**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2012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17日犯因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月20日犯因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16日犯因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0月25日犯因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5日犯因盗窃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3日犯因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28日犯因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盗在本市万柏林区**街**城**座楼下,盗窃师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新大洲牌TDT588-1Z型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该车追回并已发还。经太原市万柏林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指认照片、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师某某的询问笔录等;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雁云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翻译老师马某某联系电话:1503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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